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能力建设及工作绩效统计细则
发布时间:2015-02-09

第一条 依照《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科学传播工作统计的对象以院机构管理部门认可的院属单位、院机关部门名单为准;拥有下属单位的单位,其下属单位工作纳入本级单位工作进行统计。统计的范围为工作进展情况适合量化记录的新闻宣传、党的宣传、政务信息、网络宣传、科学普及、科技出版工作以及统计期内设立的相关科学传播专项工作。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统计内容为:各单位、各部门新闻在报纸、期刊、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及被转发情况,各类新闻发布活动的报批、报备情况。
  其数据报送统计方式为:由本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将相关数据录入院科学传播业务能力建设与工作绩效统计平台。每次统计前,由科学传播局新闻联络处负责审查、提取和统计中文媒体数据,国际合作局综合处负责审查、提取和统计外文媒体数据。

第四条
党的宣传工作的统计内容为:各单位、各部门向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研究团体、党建理论刊物及网站、院 内党建刊物报送信息被采用及获得有关领导批示的情况;各单位、部门撰写党建信息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刊发,组织编撰党建及创新文化建设正式出版物,组织推荐先进集体、典型人物获省级及以上党组织表彰等情况。
  其数据报送统计方式为:由本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将可录入数据录入院科学传播业务能力建设与工作绩效统计平台;京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向该平台补充相关单位或部门不可录入数据。每次统计前,由京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查、提取与统计数据。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统计内容为: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稿件被院政务信息刊物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刊物采用以及获国家领导和院领导、部委领导、省区市领导批示情况。
  其数据报送统计方式为:由ARP政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记录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稿件被院政务信息刊物采用等信息,科学传播局政务信息处负责向该系统补充相关稿件被中办、国办政务信息刊物采用及获领导批示等信息;各单位、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本单位或部门报送稿件获国家领导和院领导、部委领导、省区市领导批示的有关情况,可及时提供政务信息处。每次统计前,由政务信息处负责提取与统计数据。

第六条
网络宣传工作的统计内容为:各单位、各部门向院网站群主站中、英文版和院官方微博、微信推送信息被采用情况;各单位、各部门子站及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与下属机构官方微博内容发布、浏览量排名、被转发评论、出现错误等情况。
  数据报送统计方式为:由院网站编辑部通过院网站群运行绩效评估系统、人工检查或对相关举报进行核实后记录。每次统计前,由院网站编辑部负责提取与统计数据。

第七条
科学普及工作的统计内容为:各单位、各部门组织科普活动、编创科普作品的情况以及所组织开展科普工作的社会影响、能力指标等情况。
  其数据报送统计方式为:由本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将可录入数据录入院科学传播业务能力建设与工作绩效统计平台;科学传播局科普与出版处负责向该平台补充相关单位或部门不可录入数据。每次统计前,由科学传播局科普与出版处负责审查、提取与统计数据。

第八条
科技出版工作的统计内容为:各单位、各部门支持期刊发展情况及期刊发展情况、编辑部绩效工作情况等。
  其数据报送统计方式为:由本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将可录入数据录入院科学传播业务能力建设与工作绩效统计平台;科学传播局科普与出版处负责向该平台补充相关单位或部门不可录入数据。每次统计前,由科学传播局科普与出版处负责审查、提取与统计数据。

第九条
院科学传播工作统计按年度进行,每个统计年为上一年11月至本年10月。其中,新闻宣传、党的宣传、政 务信息、网络宣传等4项工作及科学普及工作季度统计项在统计年内每3个月统计一次,称为季度统计;科学普及工作年度统计项、科技出版工作在统计年内仅统计一次。

第十条 为使统计准确反映实际工作情况,各单位、各部门须及时填报数据,并于2月、5月、8月、11月的15日前,完成前3个月份本单位或部门需主动填报的科学传播季度工作情况相关数据的录入或报送工作;须于11月15日前,完成前12个月份本单位或部门需主动填报的科学普及工作年度统计项、科技出版工作情况相关数据的录入或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在季度统计中,按照新闻宣传、党的宣传、政务信息、网络宣传、科学普及等5项工作统计的计分标准(见表1-5),分别统计出各单位、各部门该项工作的得分。科学普及工作年度统计项得分、科技出版工作情况年度统计得分(计分标准见表6)归并入第四季度统计得分。
  由多个单位或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共同署名的稿件,每个单位或部门均等同于独立完成进行计分。

第十二条
在年度统计中,首先对每个单位或部门每项工作的4个季度得分进行加总,得出其全年的“原始分”;然后根据公式Y·20/X(Y为本单位或部门本项工作“原始分”,X为全院所有单位和部门本项工作“原始分”前10名的平均分),分别计算出每个单位和部门各项工作的“标准分”。单位或部门6项工作“标准分”之和,为其年度统计综合得分。

第十三条
科学传播局作为院科学传播工作的归口管理 部门,不参与院科学传播工作统计排名。北京分院(京区党委)以北京分院的名称参加院科学传播工作统计排名,其党的宣传工作统计的“原始分”计为其他单位“原始分”的平均分。国际合作局新闻宣传、网络宣传工作统计的“原始分”,均计为其他单位、部门“原始分”的平均分。院机关各部门党的宣传、科学普及、科技期刊工作统计的“原始分”,均计为院属各单位本项工作“原始分”的平均分。

第十四条
院基于科学传播工作统计结果,根据《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奖管理办法(试行)》评选表彰相关奖项。院科学传播各项工作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基于年度统计结果评选本项工作的先进单位、进步单位、先进个人等。

第十五条 院科学传播工作季度、年度统计结果,由科学传播局通过《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通报》统一向全院公布。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科学传播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统计细则》(随科发传播字〔2014〕9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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